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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費注意事項

 

- 退費注意事項

教育訓練退費注意事項說明

依據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:
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訓練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得向學員收取必要費用,並應掣給正式收據。 繳納訓練費用之學員於
開訓前退訓者,職業訓練機構應依其申請 退還所繳訓練費用之七成
受訓
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而退訓者,退還所繳訓練費用之半數
受訓
逾全期三分之一而退訓者,不退費

註:前述規定係適用於學員申請退訓情形,如因違反參訓課程主管機關出勤標準致遭退訓,則不得申請退費。

電話: 04-23505038   傳真: 04-23505039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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